某省国企改制专班原负责人姚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姚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专班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方案制定等环节,多次收受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及改制企业原高管所送现金、贵重物品。其中,通过虚构资产评估项目收取好处费共计12万元,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房产一套(市值80万元)。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白。2022年6月,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姚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姚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但在二审期间主动退赔赃款6万元,部分赃物已被追缴。该案件导致某国企改制进程严重受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300万元,引发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因证据认定争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涉案房产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关键环节廉洁风险,警示权力监督必须贯穿改制全过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