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行政审批局原局长马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马某在担任某省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张某在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张某通过中间人李某将3.8万元现金送至马某亲属处,作为其获取行政许可的回报。马某明知该款项性质仍接受并转交,涉案资金用于个人日常开销。2023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马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明其受贿事实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马某在一审中拒不认罪,但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承认通过斡旋方式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造成某省行政审批系统公信力受损,相关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扰乱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初核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马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