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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余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职权,接受某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虚开发票、违规设立咨询公司等手段,非法收受王某所送好处费共计3.2万元。该款项用于余某个人投资经营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土地出让项目资金流向异常,移送某省监察委调查。经核查,余某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宗土地出让项目未依法公开招标,造成国有土地资源流失及市场公平受损。余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但因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未主动交代行贿情节,致使相关土地出让程序违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余某构成行贿罪,鉴于其退赃及认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贿数额较大标准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需严守职责边界,杜绝在土地审批等关键环节以权谋私,维护国有资源出让市场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