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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蒋某土地出让索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环节多次索贿。其通过操控土地指标分配、降低竞拍门槛等方式,先后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等6人贿赂共计32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购房,120万元存入其亲属名下账户。2021年7月,群众举报其在某县重点开发区土地出让中存在权钱交易,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其长期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干预土地出让程序。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县违规出让工业用地12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800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新发现关键证据,由省监察委提请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再审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亲属非法持有赃款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及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土地出让,维护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