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处长潘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于2018年至2022年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中收受多家供应商财物。其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篡改招标评分标准等方式帮助特定企业获取合同,累计收受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2万元。案发系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县财政资金使用问题时,通过调取采购档案发现潘某多次违规干预招标程序线索。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6万元,但拒不承认部分行贿行为。其行为导致某市3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严重漏洞,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超8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潘某与行贿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虚假资质文件等关键证据,证实其通过利益输送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件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政府采购廉洁底线,杜绝权力寻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