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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杜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杜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境行政处罚的职务便利,通过降低违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认定标准、虚增整改完成度等方式,为多家化工企业非法获取减轻处罚机会。期间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8万元,部分资金用于个人购房支出,其余存入其控制的亲友账户。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环保资金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异常,经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确认杜某滥用职权行为。案发后杜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接待。该行为导致辖区3家违规企业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损失约500万元,破坏环保执法公正性。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监察机关初查,经立案调查形成证据材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公开审理,被告人杜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杜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1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程序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执法规范,杜绝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维护生态环境监管权威性。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