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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苏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苏某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任职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方式,先后收受6家投标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2.5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故意抬高关联企业资质评分,帮助其获取中标资格后,以'技术咨询费'名义索取贿赂。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理财产品。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苏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启动调查程序。苏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导致某市多个招投标项目出现程序瑕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案件暴露国企招投标领域监管漏洞,引发行业整顿。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过庭审查明关键证据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招投标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合作投资为名的利益输送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