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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张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张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土地审批及出让的权力,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补偿标准等方式,为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张某以个人名义向企业负责人借款,实际收受2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贿赂款,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流转隐匿。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土地审批环节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张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对剩余部分拒不交代。案发后,监察机关依法查封其名下房产2处,冻结银行账户6个,涉案金额经审计确认为280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市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达150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土地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借贷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土地出让领域公平正义。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