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陆某单位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陆某作为某县村委会副主任,利用负责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便利,在某县交通局管辖的乡村道路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监管中,通过虚构工程量、违规降低建设标准等方式为施工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5次收受施工方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礼品,累计价值320万元,其中280万元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40万元据为己有。2022年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举报线索核查,县纪委监委将陆某涉嫌单位行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陆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导致原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该行为造成某县两条村道因偷工减料出现严重塌陷,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且引发群众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补充调取工程监理档案及财务凭证,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办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彰显司法机关对历史遗留腐败问题的再审纠错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