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刘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及污染治理资金分配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涉及某化工企业获得环评批复及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刘某通过亲属账户收受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并接受该企业赠送的50万元期权。该期权以虚假环保技术合作协议为掩护,实际通过操纵股价方式变现。2022年7月,因该省另一腐败案件调查牵出刘某涉嫌受贿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封其名下房产3处及境外账户。刘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200万元,但未主动交代期权受贿事实。其行为导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流失达1200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监管公信力。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补充调查发现刘某通过期权交易非法获利320万元,其家属协助转移赃款至海外离岸账户。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发现新的期权交易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据,依法提起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金融交易数据,最终认定刘某受贿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期权型受贿隐蔽性强、定罪难度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需警惕新型腐败手段,强化对环保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