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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曹某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曹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级干部时,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财物共计3.8万元。其通过虚构企业财务报表、违规降低信贷门槛等方式,帮助该公司获取3000万元银行贷款。赃款被曹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2年6月,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发现关键书证,启动再审程序。曹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金融机构2000万元贷款无法追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金融信贷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开展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曹某认罪认罚,法院于2023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职务便利被用于利益输送,维护信贷审批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