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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宋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宋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局原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教育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多次请托,为其在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该机构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教育产业合作’为名,先后三次向宋某账户转入共计3.2万元,其中2.5万元被宋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0.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任职期间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初核发现宋某存在违规收受财物行为,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宋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某教育项目资金拨付延迟,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5万元,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廉洁形象。案件因证据链存在瑕疵,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发回重审,最终在再审程序中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因检察机关发现关键书证,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结合宋某退赃及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凸显教育系统国企人员利用合作投资名义进行权钱交易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应严格规范资金往来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