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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李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李某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化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私人关系找到第三方张某,以'咨询费'名义分五次向张某转账共计12万元,由张某转交企业负责人。李某以亲属名义持有涉案资金,并通过张某安排其亲属虚构工程项目,掩盖行贿事实。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核查该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异常,调取李某及其亲属银行流水发现多笔可疑交易。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某省环保项目审批出现重大漏洞,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87万元,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二审后因证据认定争议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守住廉洁底线,强化对环保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