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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信贷系统基层自治组织余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余某曾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自治组织处级干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虚增项目资金等方式,多次向某市多家金融机构负责人行贿。其先后通过现金、奢侈品及房产转让形式,累计非法获取财物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2022年7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余某在3个信贷项目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涉案资金流向涉及多笔可疑交易。余某在初查阶段曾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在后续侦查中隐瞒关键证据。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退缴赃款120万元,部分赃物被查封扣押,导致某市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率上升0.8%,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揭露金融信贷领域行贿行为对金融安全的严重危害。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