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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董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间,董某在参与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期间,利用其作为改制工作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中间人李某向该省国资委原副主任王某输送利益。董某以虚构工程款名义,分五次将共计12万元现金通过李某转交王某,获取违规减免国有资产处置税费的特殊待遇。案发后,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确认董某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犯罪事实。董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通过李某多次行贿的具体过程。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逾300万元,破坏国有企业改革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通过第三人行贿的手段隐蔽性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通过第三人行贿的新型腐败形式更需加强监管与制度约束。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