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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卫健委医政处范某受贿案再审

案件事实

范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卫健委医政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多次收受医药企业负责人贿赂。通过私下约定采购价格、操纵招标结果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及贵重礼品折合人民币12.5万元。2022年4月,群众举报线索引发市纪委监委调查,发现范某长期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贿赂并用于个人挥霍。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范某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导致某市三甲医院采购的呼吸机设备价格虚高约400万元,严重损害医疗资源分配公平性,引发多起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件。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调取银行流水及企业账目证据,最终确认范某受贿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范某受贿罪成立,鉴于退赃积极且认罪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医疗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公共卫生服务公平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