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处级干部朱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朱某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向负责资产评估的某市国资委干部王某行贿共计2.8万元,以获取不实评估报告。案发后,王某主动交代收受财物事实,朱某则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掩盖资金流向。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线索立案调查,发现朱某在改制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300万元。朱某在初审阶段退还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如实供述全部行贿细节。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朱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了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朱某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朱某行贿数额、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益输送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