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彭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彭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分管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民营企业在资产处置中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项目,收受企业以‘干股’形式给予的股权,涉案金额达320万元。在某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彭某协助关联企业以虚高评估价格获取国有资产,其中涉及的30%干股经改制后实际价值超百万元。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该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彭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其余4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其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600万元,造成改制企业经营秩序严重混乱。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核程序,通过调取改制档案、股权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最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进入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改制中基层监管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干股受贿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权力监督需贯穿改革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