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人员曾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县环保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该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具体手段为通过虚构企业环保达标验收材料、篡改执法检查报告等方式,帮助3家环保违规企业逃避行政处罚,累计收受企业贿赂12.5万元。赃款通过曾某亲属代持账户进行转移,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日常消费。2022年5月,群众举报曾某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县监察委员会介入调查发现其行贿事实,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曾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赃8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起环境污染案件被不当处理,造成当地生态修复工作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查,县监察委员会依程序立案调查,调取执法记录、财务流水等证据,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曾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行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