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科级干部董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董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办理企业资质审核、许可审批等事项中,通过虚增审核服务费、伪造审批材料等方式,多次收受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董某将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剩余款项存入其侄子名下银行卡。2023年1月,因群众举报引发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董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初核程序。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来源不明,董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起审批项目出现程序瑕疵,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合计27万元,破坏行政审批公平公正环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董某无罪,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关键证据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在行政审批领域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对微小利益诱惑保持警惕,防止因贪欲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