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原成员邓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邓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期间,利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某改制企业负责人现金共计12万元。其通过虚增职工补偿标准、伪造安置协议等方式,为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邓某在改制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行为,涉案资金来源于企业通过虚假资产评估获取的非法利益。邓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工作餐费等日常开支。该案因涉及改制期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引发多部门联合审计,最终认定其行为造成国企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审理过程
该案经群众举报立案调查,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链闭环,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组织两次庭前会议,最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4万元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亦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应规范履职程序防止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