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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科级干部韩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企业资产核销工作的便利,多次向该市法院审判员张某(另案处理)行贿。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企业资产处置价值等方式,韩某帮助三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非法获取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共计320万元。其中280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直接交付张某,4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登记在张某亲属名下。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韩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交代行贿事实。案件审理期间,韩某家属代为退缴剩余赃款80万元,且韩某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某市国有资产流失达32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司法活动谋取私利。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