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田某交易型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田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处长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及监管过程中,通过为某化工企业违规减免环保罚款、伪造验收材料等方式,多次收受该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涉案金额累计达18.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10万元存入其亲属账户用于购置房产,3.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申报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田某在上诉期间主动交代部分事实,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再审过程中,调查人员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企业账目及证人证言,最终确认其通过虚构环保技术服务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的犯罪事实。田某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移送后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关键证据,最终认定田某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田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18.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要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维护生态环境治理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