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梁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梁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参与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制定。通过虚构资产评估程序,帮助改制企业规避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收受企业负责人赠送的干股15%共计价值3.8万元。赃款被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梁某财产异常变动,启动初核程序。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改制企业虚增资产价值达120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发后,相关单位已启动追责程序,涉案企业被责令重新评估资产并补缴税款。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梁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