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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吕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吕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环节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至2022年,通过安排下属违规操作土地招拍挂程序,帮助关联企业以低于市场价取得地块,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其中涉及某开发区两宗商业用地出让,吕某收受好处费累计达28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境外旅游消费及购置房产。2022年10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吕某存在违规干预土地交易线索,经某市监察委立案调查,查明其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赃款150万元,其余资金隐匿于境外账户。吕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流失逾500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市场公平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经某省巡视巡察机构线索移交,某市监察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筑牢廉洁防线,规范土地出让权力运行,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