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原厅长叶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叶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职务时,利用其分管高速公路审批的职权便利,接受某 construction company 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干预招投标程序帮助其公司中标。期间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并将其中200万元用于境外投资,剩余120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0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叶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随即启动违纪线索核查。经调查发现其通过斡旋职务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案件由省纪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叶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个交通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0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叶某以受贿罪被起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省部级官员在工程建设领域滥用斡旋权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共项目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