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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处级干部卢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学校扩建项目审批过程中,与多家建筑公司负责人形成利益输送链条。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所谓'项目分红'为由收受张某、李某等人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8万元用于个人购房,7万元被挥霍于高档消费。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卢某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卢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在案件侦查初期曾试图销毁合作投资凭证。该行为导致多个教育基建项目因资金监管缺失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教育系统人员要警惕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手段,强化对基建项目等重点领域权力监督。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