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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招投标中心原科员吕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妻张某(特定关系人)收受某建筑公司贿赂共计12.8万元。吕某在多个市政工程项目中违规操作评标标准,帮助关联企业中标,所得赃款通过张某控制的境外账户转移。2022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吕某及其家属财产异常,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吕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万元并认罪认罚,但因案件存在证据瑕疵,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该行为导致多个公共项目损失逾300万元,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发现吕某与张某共同收受财物的新证据,依法提起再审。法院于2023年7月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格规范亲属经商行为,强化招投标领域廉洁风险防控。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