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沈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间,沈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商业银行获取信贷审批提供帮助。其通过亲属李某作为中间人,分三次收受该银行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32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支付其境外房产购置费用,剩余120万元通过李某转存至沈某控制的私募基金账户。案件系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金融系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后移送监察机关。沈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某省金融监管局监管失职,致使涉案银行违规发放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5000万元。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并移送监察机关,经立案调查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金融领域公职人员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手段,警示监管机构需强化对信贷审批环节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