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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原处长赵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间,赵某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干预改制方案制定过程,帮助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收购国有资产。赵某先后三次收受该企业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赵某存在异常财产情况,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案因涉及国企改制重大利益输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达870万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引发群众对国有企业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赵某无罪,后某市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以斡旋受贿罪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赵某犯斡旋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规范履职,防止利用改革契机谋取私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