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土局原局长卢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及协议签订过程中,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关系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其以设立虚假合伙企业为名,要求企业按土地出让价款的5%支付'投资回报',实际未实际出资且未参与经营管理,累计非法所得达280万元。2022年10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卢某及其亲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遂启动问题线索核查。经调查,卢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部分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多宗土地出让项目定价失真,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逾400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土地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卢某构成受贿罪,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合作投资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规范政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