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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科员何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何某利用其担任某市税务局基层税务所科员职务便利,通过其配偶李某(已另案处理)收受辖区企业主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5万元。具体手段为:在办理企业税务减免事项中,何某接受王某请托,违规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并通过李某代收好处费。涉案资金通过李某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进行转移,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部分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1月,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发现何某所在税务所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何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约8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2月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经审查于同年3月立案侦查,4月移送起诉,5月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警惕特定关系人代收贿赂风险,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