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保系统科员曾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曾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职务便利,通过其子李某(另案处理)收受多家环保企业贿赂。具体手段为在环评报告审批、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等环节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先后4次接受企业负责人以虚假投资名义送现金共计12万元。涉案资金通过李某账户进行转移,部分用于偿还曾某个人债务,部分购置奢侈品。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曾某家庭财产异常增长线索,经纪委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曾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其单位因曾某行为导致3个重点环保项目验收程序不规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并引发公众对监管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某县纪委监委调查,经初核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曾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警惕特定关系人代为实施腐败行为,凸显生态环保领域监管漏洞对公共利益的潜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