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科员梁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梁某利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处理法律服务资质审核事项中,接受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请托,违规为其所在单位快速通过资质审批。通过中间人王某转交,梁某先后三次收受好处费共计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7万元存入其弟名下账户。2022年群众举报引发初查,发现梁某与涉案律所存在异常资金往来。2023年检察机关以斡旋受贿立案侦查,梁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司法行政资源被不当利用,造成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涉案律所在2021年违规获取政府补贴30万元。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破坏法治环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查,检察机关依职权立案侦查,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收集。原审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再审过程中补充完善了资金流向和证人证言,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领域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谋取私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