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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主任冯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冯某在担任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科科长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获取贷款审批提供帮助。其通过表弟张某作为中间人,多次向某市银保监局工作人员李某行贿,其中2019年1月通过张某转交5万元现金,2020年6月以张某名义购买价值12万元的房产赠与李某,2021年12月通过张某代为支付8万元购车款。涉案资金均来源于冯某个人非法所得,用于其家庭投资及奢侈消费。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该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对冯某立案调查,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冯某的行为导致金融信贷资源被不当分配,造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率上升1.2个百分点,直接经济损失逾300万元。案发后冯某家属代为退赃15万元,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巡视巡察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调取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等新证据,最终确认冯某行贿事实。

判决结果

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通过亲属或第三方实施行贿行为,强化巡视巡察对金融信贷领域的监督作用。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