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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招投标领域姜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姜某在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评标专家抽取等职权,多次接受某建材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财物。通过操纵评分标准、违规设置门槛等方式帮助王某关联公司中标多个市政工程项目,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造成公共工程项目资金流失及工程质量隐患。2024年5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姜某与王某的异常资金往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姜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其余涉案金额拒不交代。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因行贿罪被另案起诉,姜某行为导致多个招标项目流标重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年,涉案企业负责人王某另案处理。姜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及《刑法》第六十四条,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以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危害,警示基层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权钱交易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