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处长潘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原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处长,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融许可证审批、信贷额度调整等事项中为相关企业负责人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关系,接受某民营银行以'干股'形式给予的贿赂,涉及非法所得共计12万元。该笔资金实际由潘某亲属代持,部分用于其子留学支出,部分存入境外账户。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配合调查。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剩余4万元赃款通过复杂金融操作隐匿。案件查实后,潘某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行为造成某省多家金融机构监管漏洞,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0.3个百分点。
审理过程
某省监委于2022年5月立案调查,同年10月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
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干股受贿隐蔽性强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洁从业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