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厅级干部何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党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为某教育设备供应商在招投标项目中提供便利。其妻张某通过虚构亲属关系,以'咨询费'名义收受企业贿赂共计2.8万元,资金通过第三方账户流转。巡视巡察发现该线索后,某省纪委监委对何某启动初核,查明其通过妻子代收方式侵吞公款。何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并承认通过特定关系人实施腐败行为。该行为导致教育采购项目出现重大漏洞,造成财政损失约500万元。2023年3月,某市监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司法审计确认,何某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明显差距,其妻张某涉案账户资金流向与教育项目存在直接关联。何某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未直接经手款项,案件引发对'特定关系人受贿'认定标准的争议。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开庭审理,何某当庭认罪,二审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意见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妻张某另案处理,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量刑)、第三百九十六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需警惕特定关系人介入腐败行为,强化对亲属及身边人员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