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基层处长马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马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保所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收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财物。具体手段包括违规降低环评标准、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为王某承揽污水处理项目提供帮助。经查明,马某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10万元通过李某名下投资公司转入虚假工程项目账目。2023年8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环保所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马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涉及的3个环保项目因程序违规导致财政资金损失逾80万元,部分区域出现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退缴赃款6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剩余9万元赃款被追缴至专用账户。
审理过程
2023年8月立案侦查,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2月由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3日完成举证质证程序。
判决结果
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款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特定关系人成为权力寻租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