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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厅级干部吕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吕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与多名企业负责人合谋通过虚假合作投资协议索取财物。其通过伪造项目投资文件,以'共同开发'名义向7家企业收取所谓'投资款'共计280万元,实际未履行任何投资义务。涉案资金被吕某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挥霍。2022年审计部门在国企资产清查中发现改制项目资金流向异常,启动专项调查。吕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赃款20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某省3家国企改制资金严重流失,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于2021年作出有罪判决,吕某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于2023年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其受贿行为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退缴的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警惕合作投资形式的新型受贿手段,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制约。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