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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原局长于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局长职务期间,利用主管全县教育经费分配的便利,通过虚构教育项目借款需求的方式,先后向3名学校负责人索取资金共计12.5万元。其以'协助办理贷款手续'为由,要求相关人员以高于市场利率的标准向其个人账户转账,并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隐匿。2023年5月,该县纪委监委在核查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异常,启动立案调查。于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拒不说明部分资金去向。该行为导致县教育系统专项资金被挪用,直接造成150万元教育设备采购项目损失,严重破坏教育公平环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以借贷为名权钱交易,维护教育资金使用公正。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