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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刘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刘某系某省教育厅下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财务人员通过虚增培训项目支出的方式,将公款4.8万元以咨询费名义输送给某教育机构负责人。该机构实际未提供相应服务,款项被用于日常运营开支。2022年审计发现异常财务数据后,刘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其行为导致公共资金使用失范,破坏教育系统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刘某在初审阶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因检察机关发现其行贿行为存在单位集体决策痕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过程中查明刘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实施行贿,且涉案金额虽未达5万元,但其作为省部级单位负责人主观恶性明显。

审理过程

原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确认刘某单位行贿事实,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刘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须规范资金使用,杜绝集体决策中的行贿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