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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国企人员杨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保科技公司项目经理时,利用负责环保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方式,收受某污染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投资款'共计350万元。杨某以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虚假合作协议,伪造工程项目开支凭证,将收受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环保科技公司账目异常,经调查锁定杨某涉案线索。杨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资金被挪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干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以合作投资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凸显生态环保领域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