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科员袁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袁某在2021年至2023年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当事人提供案件处理便利。期间收受法律从业者送予的现金共计120万元,并承诺在司法拍卖、案件执行等环节给予特殊关照。其犯罪手段表现为通过虚构司法咨询业务收取费用,实际未提供服务却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境外投资。2023年6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袁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对剩余40万元赃款作出虚假说明。该行为导致司法机关公信力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五年。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警惕期权受贿等新型腐败形态对司法公正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