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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陆某单位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陆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便利,指使下属单位通过虚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违规减免企业税款等方式,为辖区内12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个人账户收受企业贿赂共计32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转移至境外账户。2022年5月,群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其涉嫌贪腐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发现其长期通过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陆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交代关键事实,后在再审程序中配合调查并退缴全部赃款,但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50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性,导致地方税收监管体系出现系统性漏洞。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组织公开庭审并重新审理,最终认定陆某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某省税务局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相关责任人已被追责。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税务官员利用职权为单位谋取利益的隐蔽手段,警示必须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