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沈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沈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污染治理设备采购等经济往来中多次收受企业贿赂。其通过虚构项目验收报告、违规降低环保标准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好处费32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及境外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2023年10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以行贿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年,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沈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权力寻租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