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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杨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杨某利用其分管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协调下属部门为该企业违规审批环评手续。杨某通过中间人收受企业给予的现金共计2.3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2022年10月,巡视巡察发现杨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查明其受贿事实。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其行为导致多起环保项目审批失当,造成公共资金损失逾百万元,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引发社会对环保政策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杨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审批环节的腐败风险,警示领导干部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环境监管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