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科级干部卢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科科员时,利用负责企业资质审核的职务便利,虚构某市政工程合作投资项目,通过伪造合作协议、虚增投资收益的方式,先后收受某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等人给予的'投资款'共计320万元。卢某以'合作开发'名义安排王某向其控制的空壳公司注资,后通过虚假分红协议分多次索取钱款,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时,发现卢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调查核实其受贿事实。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通过'合作投资'形式掩盖受贿行为的犯罪手段,导致某市政项目因审批违规被责令重新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立案侦查,10月移送审查起诉,12月一审开庭,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卢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合作投资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