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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层人员崔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下属学校基建科科员职务便利,在校舍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验收材料等方式帮助特定施工方获取项目。为规避监管,崔某多次向该县法院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员李某(另案处理)行贿,累计金额达15万元。其中2021年中秋前夕送5万元现金,2022年春节送10万元购物卡。案发后,崔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该县教育局在2023年3月接受纪委监委专项检查时,发现崔某所在学校工程存在多处账目异常,随即启动核查程序。该行为导致教育专项资金被非法套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200万元,严重破坏教育系统廉洁环境。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县监察委对崔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8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崔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工作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权钱交易破坏教育公平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