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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处长董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中多次向辖区企业索要财物。其通过伪造执法程序、违规减免行政处罚等方式,以'协调关系'为名向5家企业索取现金共计3.2万元,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司法系统腐败问题时发现董某异常财务状况,经初核后立案调查。董某在审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通过'好处费'形式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起行政执法案件出现程序瑕疵,造成辖区企业违法成本降低,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该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司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再审程序体现司法纠错机制对职务犯罪认定的严谨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